一般法院对信息公开案件不用简易程序审理,为什么?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但是,据了解,没有法院审理信息公开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的,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拖延了办案的时间。因为简易程序立案后只要45天就能结案,而普通程序需要六个月才能结案。不知道法院审理案件究竟是司法便民还是司法拖民? 剑秋韩飞 发表于 2015-9-12 22:56谢谢,鼓励。一定向您靠拢
民之维权,不要在小节上吹毛求疵,应多管道维权,行政诉讼只是纵多维权方法中的其中一种,祝朋友早日维权成功! 呵呵,第一次发帖,望大家多提意见,谢谢! 没人回答哎,晕了。{:soso_e149:} 写得很好!用词用语精炼,再接再励!努力,加油! 写得很好!用词用语精炼,再接再励!努力,加油! 一般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还没有从旧法中走出来。行政诉讼中,如何使用简易还是一般程序审理案件,他们还没有理得清! 江东剑客 发表于 2015-9-12 05:53
一般法官在审案过程中,还没有从旧法中走出来。行政诉讼中,如何使用简易还是一般程序审理案件,他们还没有 ...
这不应该是理由,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审理。该使用哪种程序就应该使用,不能让法律流于形式。就向行政长官出庭应诉一样,也是流于形式。法律的作用还是实现不了:L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9-12 05:49
写得很好!用词用语精炼,再接再励!努力,加油!
谢谢,鼓励。一定向您靠拢:handsh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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