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士新 发表于 2015-7-4 08:45:11

区政府是否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本帖最后由 翁士新 于 2015-7-4 21:00 编辑

      昨天在群里讨论关于区人民政府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话题,大家各抒己见、踊跃发言,但是我们并没有找到可以支撑各自己见的法律依据和有关权力部门的定论。
       而我昨天只在群里发了这么一条信息“区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市县人民政府是两个不同概念”。对于区政府是否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进一步的阐述,因为我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而这个问题却一直困扰着我,在今晚的空余时间我查阅了许多资料,总算得出了结论。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该条规定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该条例其他条款中所列的行政主体都载明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此可见,国务院305号令规定的可以发放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而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而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征收房屋行政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尤其是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征收条例的条文中对市、县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没有进行区分,而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含义应该是达到市县级别或以上的人民政府,所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区政府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按照590号令的规定区政府是可以作出征收决定的。
      以上内容只是我本人对此法律规定的理解,如各位朋友有不同意见和看法,欢迎在跟帖中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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