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不得随意撤销、变更!
行政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诚实信用,主要是指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信用,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二是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三是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
看了,长见识:) 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撒销行政行为,没有依照职权和法律规定的诱因是利益驱使。 该撤销时,必须撤销。
对于相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定,如不撤销,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
无论是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及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应怀有敬畏之心。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行政机关就是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达到自己的利益,从而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soso_e179:} 官员不依法,腐败是关键 官员不依法,腐败是关键 官员不依法,腐败是关键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