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上太阳 发表于 2015-2-19 22:20:56

李孝合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代理词

李孝合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洛阳市涧西区居民张小平,赵雪民受洛阳市涧西区小所村李孝合的委托,担任李孝合的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决定一案,今天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作为代理人,我们愿意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积极协助法庭审理。经过参与本案的庭审调查,现已对本案的事实有非常清楚地了解。我们认为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对原告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对原告做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违法。下面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庭提供以下代理意见。
   1、下达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违法,重庆路公安分局无权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经代理人向洛阳市技术监督局的信息公开,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局无组织机构代码。经代理人向洛阳市公安局网站的组织机构中查明,重庆路公安分局实际上是洛阳市公安局下属的派出机构。作为派出机构,只有500元以下的罚款权。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公开规定》的第9、10、11条,重庆路公安分局无对此案的管辖权,违反了的此规定的第12条。2、办案程序违法:第一,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148条规定,拘留没有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也就是缺了《拘留申请呈报书》这一程序。第二,移交手续违法。案情发生地在洛龙区,应该由洛龙区公安分局管辖。被告企图用洛阳市公安局驻市委群工部工作组的“交办函”代替《移交案件通知书》,而在庭审质证中被告对方并不能提供洛阳市公安局群工部有此授权的法律依据。   3、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处罚过当。重庆路公安分局在受案登记和处罚决定书上写明:因为小所村拆迁问题大横幅,而小所村的村民拉的横幅却是“小所村村官李志海贪污腐败数额巨大”,处罚决定的理由与事实相差甚远。在庭审出示的录像证据上原告和村民在市政府门口安静等候见市长,市政府的车辆正常出入,并未显示被告扰乱办公秩序或者冲击市政府。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19条,以警告训诫为主。被告提供的证据严重事实不清,处罚过当。在此,涧西区工农乡街道办在此次聚集活动中,不是调查群众反映的事情是否属实把矛盾消化在基层,而是坐看事态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综上所述,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做出李孝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书违法,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办案程序违法,处罚决定事实不清,处罚过当。因此,原告要求合议庭判决原告李孝合诉洛阳市重庆路公安分局对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违法,以维护党中央依法治国基本国策之尊严。此致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小平 赵雪民2014.1.10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5-2-20 06:59:25

这份代理词写得不错,述说事实清楚,引用法条正确,但在质证意见和辩论程序中应该将宪法、行政强制法、侵权责任法引用进去,起行为亦属“侵犯公民自由权、人生权”

圣斗士 发表于 2015-2-20 11:17:20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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