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斗士 发表于 2015-1-14 16:06:06

关于要求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执行的申请

本帖最后由 圣斗士 于 2015-1-14 16:08 编辑

    2014年9月30日被征收户在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科尔沁区政府《征收决定》案的诉状。2014年的12月29日,通辽市中院下达裁决书内容:原告XXX诉被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移送给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接到裁决后,认为:被告为科尔沁区政府,案件让科尔沁区法院审理,一是违反法律规定,二是不能做到司法公正。及时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的同时,向通辽市市人大.市检察院.市政法委请求:及时纠正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作法,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合法地审理本案,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      我叫XXX,是一名下岗职工,今年XX岁,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西门十委,一直居住在此房屋,无其它住宅。多年来将该房屋部分居住,部分出租他人。靠微薄的房费赖以生存。然而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支持开发商进行商业开发,建设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却以棚户区改建项目名义征收我的合法房屋,征收条件苛刻,如不同意就进行强拆。我的房屋如被强拆后,我将居无定所,生活无依无靠。为了维护自己基本生存依靠,我将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告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正式受理了我的起诉。
      2014年12月29日,我收到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5日(2015)通行辖字第X号《行政裁决书》,裁定:“本案移交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是:“原告XXX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本院认为本案移送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解决”。与事实不符,一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3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的原意就是为了避免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被告是科尔沁区人民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属于法律规定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将本案移送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严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原意。
      本案被告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与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存在利害关系,不能保证本案得到公正合法的审理,只能激化矛盾,又不利于案件的解决,白白浪费国家的审判资源,而且会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综上所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我诉科尔沁区人民政府一案移送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暨违反法律规定,又不利于本案公正合法的解决。
      望通辽市人大常委会能及时纠正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作法,由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合法地审理本案,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此致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                                 申请人:XXX                                     2015年   X 月 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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