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并不一定需要具体建设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也就是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报批征地。
这就是一书三方案的的报批程序。 那就不需要具体建设项目了? 为地方政圈地提供方便。 为地方政府圈地提供方便。 法制社会,政府可能会利用各种法律的漏洞,因为他们是内行,但这里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才是我们要关注的焦点! 那意思就是可以随便征收了?那还得了,政府开心死了,征收荒废在那里十来年等着卖高价了。 本帖最后由 雄鹰 于 2015-2-2 19:40 编辑
游客 119.39.70.x 发表于 2015-2-2 14:05
那意思就是可以随便征收了?那还得了,政府开心死了,征收荒废在那里十来年等着卖高价了。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地方ZF会利用法律的漏洞,我们在这点上纠缠意义不大,只要违法,就有违法点,这才是我们要紧紧抓住的地方!
否则中纪办发【2011】8号文就不要强调:在《土地管理法》未修改之前,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参照《征收条例》来执行!但是在案件的审理中,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往往都会选择性的适用法律,而《行政诉讼法》的52条和53条更是可以让法官无视8号文!
所以,我的建议是多多学习法律知识!
那意思还是政府不需要任何项目就可以发动征收拆迁房屋,那政府难怪到处征收,把土地荒废在那里十来年也不违法了?什么爱惜土地,什么合理用地,都是空话,既然有这一条,老百姓要告政府违法拆迁,那不是很难吗? 但必须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那老百姓哪里搞得清楚是不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呢?这不是给法律开了后门吗? 《土地管理法》本来就有很多漏洞,所以只有努力学习法律,才能克敌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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