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结束后的维权道路
各位老师好我的被拆迁房屋在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三角公园片区,在2012年至2013年之间,一直是由开发商进行拆迁,但是那个时候由于给的条件和周围同样地段的被拆迁户差距过大,所以一直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2013年之后,通辽市科尔沁区派驻房屋征收局进驻,给的条件比之前开发商更低,所以也没有签。在2014年2月份,科尔沁区房屋征收管理局委托通辽市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我家的房屋做出评估报告。但是通辽市鑫博资产评估事务所并不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在2014年6月25日左右向我家送达评估报告,和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政府对我家的征收补偿决定。之后我们进行行政复议,复议答复是维持科尔沁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以及下达了催告通知书。在之后15日内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进行了行政诉讼,但是那个时候法律知识淡薄,并没有在开庭之前收到政府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在一审开庭的时候,我们只对评估报告的问题进行了质证,其他政府有关拆迁的材料我们并没质证,也没有复印下来,没有保存证据,开庭之后,法院宣布择期宣判,之后我们向法官要求复印政府的证据,但是行政庭庭长以各种理由不让我们复印。接下来我们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请各位老师给予指导!
你叙说的不很清楚,评估报告跟补偿决定是6月25日同时送达的吗? 既然是复议维持了补偿决定后提起的诉讼,被告的证据就简单了,跟行政复议一样的证据,行政复议没有提交的证据就失效了。关键是你的证据是否充分了,一般的证据很难取胜的,也就是说一般的违法和程序不当不影响人家的决定,多看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54条第二款,再寻找突破口。 很好,辛苦楼主发这么有意义的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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