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陈炳炎 发表于 2014-11-26 14:00:31

行政复议

申请人:陈金华被申请人: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复议申请事项:撤销《莆国土资决【2014】1019号》事实与理由:一、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做出的《责令交付土地通知书》运用法律不当。1.土地所有权与宅基地房屋财产权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由国土资源局和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各司其责。国家建设是指国家公法上公益性,其建设行为具有强制性。莆政土【2011】244号通知明显属于商业性用途,属地方和行政指导行为,征地应依市场经济运行法则,通知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2.莆政土244号文件虽经闽政地【2011】674号请示批复,但该批复文件并未授予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宅基地房屋财产权,也未设定人民法院司法强制的规定。二、XFA强行评估、登记与权利人文书内容不一致,责令交付土地不具法律效力。尽管村委会卖地平台,可以非法绕过村民组织法、村民知情权、确认权等必备要件,违法处置村集体土地,但并不代表村委会卖地平台具有农村农民宅基地的房屋财产权的处置权。虽然农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目前在法律上不允许流转,但在物权层上属私有权的概念已十分明显。既然农村房屋属私有权,其宅基地的处置权,应属所有人。以XFA地上附着物强制评估,灭籍编码,剥夺农村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明显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灭籍编码的要害在于混淆产权界限,将物权法意义上的农民房屋财产权,以地上附着物类、生产性用途的畜栏禽舍征收,其目的是掩盖土地征收违法。系明显知法犯法。三、以地上附着物的名义责令农村农民交出在基地房屋财产权,与现行法律相抵触。2011年3月,中纪委监定部明确指出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征收条例》精神执行,也就是按市场经济法则实施,相关法律也作出依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规范。四、《房地产估价报告》没有入户评估、评估方法违反评估规范相关规定,刻意忽略对宅基地价值的评估,其评估结果显然是无效的。根据无效的、只为货币赔偿为目的而做出的评估结果做出产权置换安置内容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肆意严重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无视农民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的客观事实,滥用职权做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也显然是无效的。五、《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非法剥夺农民的生存权力,滥用公权力强行征收我们赖以生活的土地和房屋,逼迫我们上高楼居住,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的“不得强迫农民上楼居住”的政策规定。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是为莆田市磐龙山庄(后卓、象峰片区改造)这一经营性项目服务的,强行征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必要前提;磐龙山庄建设项目用地是分5次报批的,明显违反了“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明知磐龙山庄建设项目违法,却仍然滥用公权力打着政府的旗号意图非法剥夺农民的土地,明显是行政欺诈、滥用职权。七。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违反了莆田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10 条规定。八。闽征地【2011】674文件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9月2日签发的。根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该文件的有效期到2013年9月1日为止。而莆国土资决【2014】1019号是在2014年9月1日做出,与2014年9月16日上午才送到的。可见该决定是无效的。综上所述,市国土资源局为一个违法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强行征收农民住宅及所占土地,超出其职权范围,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存权力。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向莆田市人民政府法制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事项,依法撤销《莆国土资决【2014】1019号,切实维护农村农民的合法权益。 此致莆田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申请人:陈金华

2014年11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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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4-11-28 10:53:05

写得不错,案由述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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