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4-11-7 11:03:00

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函意见

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39 编辑 <br /><br />         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释明函意见 申请人:王志龙,男,汉族,1974年12月xx日出生, 现住,江苏省      淮安市xx区xxx镇xxx都xx园xxx楼x单元xxx室。      联系电话:135115xxxxx。申请事由:申请人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韦庭长释明函意见提出意见,其事实理由如下:申请人于2014年6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邮了《请 示 函》,请求确认:确认唯一的一处住宅房屋的合法性。注明:“恳请国土厅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查询于2014年6月9日被告单位签收,并加盖了单位收发章。意见1: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出书面回复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原则》“行其政令,行其政事”,属行政不作为;意见2: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因得到贵院支持,而不是待到申请人起诉被告时由贵院为被诉单位开拓;意见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当地有权部门提出申请,提醒,申请人依法诉讼,并非上访信件。只有《信访意见》规定,不得越级。贵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申请人于2014年6月8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邮了《请 示 函》,请求确认A2008-0048-1036-009号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报告的合法性。注明:“恳请建设厅在收到本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经查询于2014年6月9日被告单位签收,并加盖了单位收发章,意见1:被告至今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出书面回复行为,违反《依法行政原则》“行其政令,行其政事”,属行政不作为;         意见2:申请人依据《行政诉讼法》依法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因得到贵院支持,而不是待到申请人起诉被告时由贵院为被诉单位开拓;意见3: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向当地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提醒,申请人依法诉讼,并非上访信件。只有《信访意见》规定,不得越级。贵院对法律理解错误,应当予以纠正。终上所述:    两被告未就申请人《请 示 函》内容作出书面回复,依法属于行政不作为。请贵院立即纠正错误,支持申请人诉请,为感!此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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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清天蓝 发表于 2014-11-7 11:03:56

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0 编辑 <br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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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动的小雨。 发表于 2015-5-22 20:11:36

本帖最后由 水清天蓝 于 2015-12-27 15:40 编辑 <br /><br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太无耻了,他们想到会遇到你这个对手,;P;P{:soso_e179:}{:soso_e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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