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4-10-16 14:47:29

“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案情】  2008年7月5日,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8500元。当日,吴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8500元。2010年8月,陈某因儿子升学向吴某催索此笔借款,但吴某以该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为由推诿,为此,陈某将吴某诉至法院。【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中未载明具体还款时间,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陈某在吴某出具欠条2年内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其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实为借条。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故应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把欠条写成借条的情况很多,结果往往给事实的查明、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的不便。该案中吴某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但“欠条”内容的行文又是借条的写法。本案以什么时间计算诉讼时效起点直接影响着判决的结果。如果认定为欠条,那么对没有注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如果认定为借条,那么对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一般不受两年限制(《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该案中可以查明的事实是吴吴某于借款的当日向陈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条是对双方以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与资金流转不具有同步性。借条代表则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与资金流转具有同步性。吴某出具“欠条”的过程更为符合借条的特征。故本案应从“条子”的原因及形成过程等加以理解和识别,而仅不能以“名称”为准。否则,裁决结果将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作者:费晖   来源“法律教育网)

爱国者 发表于 2017-5-6 16:06:27

谢谢发帖,大家引以为戒,钱还是放在自己手里好。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好心借钱,最后捞个堵心,哎,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欠条”与“借条”对诉讼时效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