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男,*族,住荣昌县
被申请人:荣昌县房产管理局
住所地:
法人代表:
职务: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14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违法事实如下:
一.申请的房屋未经合法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章附则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参照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
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体办法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确定办法(暂行)》的规定实施
。
申请人至今未看到被申请人委托评估公司对申请人出具合法评估报告。申请人的房屋至今未合法评估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责令申请人交出土地,违反以上种种规章条列
二.申请人以严重影响荣昌县实施峰高街道城镇规划建设工程用地为托词,责令被申请人交出土地,因被申请人的拆迁程序不符合交出土地理由不成立,又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04〕28号条例中相关规定。故被申请人的责令交出土地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成立
三;被申请人以‘现责令你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交出已征收的土地’违反法律法规,尤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因被申请人的用地行为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尔实施的建设项目
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的交出土地决定侵犯申请人私人物权事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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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申请人的生存权、财产权、用益物权、居住权,违反了《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四十六条规定。据此,申请人请求上级
违法裁定,这是对申请人的严重侵权。虽然如此,申请人还是与拆迁人积极协商,为合法合理地解决拆迁纠纷而努力。
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交出土地决定,同意申请人的如上请求,彰显法律尊严,还申请人以公道。
此致
荣昌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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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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