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中为了规避政策作出无奈行为
房屋赠与协议赠与人(甲方):
身份证:
受赠人(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甲方自愿将其全额出资购置以乙方名义登记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凯乐国际城栋室不动产房产赠与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全额出资购置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凯乐国际城 栋室,建筑 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的房屋一套赠与给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屋。
二、甲方声明该房屋仅赠与乙方个人所有,不受乙方婚姻家庭状态影响。
三、甲方拥有永久居住权。
四、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房产抵押或出售。
五、乙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情形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依法撤销该赠与。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共一页,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留执一份。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见证人: 见证日期
虽说是“无奈”之举,但不失为明智选择。 赠予家里人,没啥。只要对维权有利,怎么搞也无所谓。
人家有求如我,写写也不错{:soso_e120:} 不好意思,请问赠与后对维权有什么帮助呢?可以讲讲么 本论坛本来就是学习为主!相互帮助更是本论坛的本质! 赠与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发生改变,个人感觉赠与房屋面积的一部分可能更有利, 怎么没有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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