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4-14 12:14:18

实名举报余俊谦等相关违法渎职责任人。

本帖最后由 依法律维权 于 2014-4-14 12:24 编辑

大家好。我是山东济南市济阳县济北开发区三官庙村,王成孝,电话:13791109899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之后,举报人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申请了复议裁决。
后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公正判决下,国务院给举报人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单位都邮寄了一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国法复函【2013】666号。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38号
“  一、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国务院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认定抽象行政行为合法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是,影响重大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批。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省部级行政机关原级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认定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国务院审批;意见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报请国务院审批。
  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是,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国务院。”
可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依据该通知的第二条的第三段,认为鲁政复驳字【2013】214号、215号、221号依法应当撤销、变更或者认为该行政行为不合法。并且当时做出这个国法复函【2013】666号的时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于有关行政机关协商,并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山东省的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所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不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做出了《国法复函【2013】666号》。

但是从2013年11月8日至今,举报人王成孝多次与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本案的余俊谦联系,被举报人
余俊谦先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有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余俊谦所在的单位,依照该条法律规定,也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也需要服从国务院。
但是至今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余俊谦都不重新依法处理。已经涉嫌渎职犯罪。
十八大后,习近平主席强调,依法治国,强调“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老虎苍蝇一起打”这种魄力让我们老百姓如沐春风,非常佩服。但是,今天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余俊谦顶风作案,违法渎职。不听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领导。不依法处理举报人的案件。已经严重破坏了法制的统一,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更破坏了习近平主席的“中国梦”。




依据法律。申请国务院裁决,山东省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4-4-14 20:53:26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雄鹰 发表于 2014-4-14 22:15:36

这个维权案例于法有据,可谓典型!真棒!

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4-14 22:18:55

草根之约 发表于 2014-4-14 20:53
支持楼主依法维权。

谢谢老师的关注

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4-14 22:19:26

雄鹰 发表于 2014-4-14 22:15
这个维权案例于法有据,可谓典型!真棒!

谢谢关注。依法维权,共建和谐社会!!!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4-5-7 15:42:04

很好!很棒!很经典!

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5-7 21:12:08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4-5-7 15:42
很好!很棒!很经典!

谢谢关注

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5-7 21:12:13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4-5-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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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5-7 21:12:17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4-5-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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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4-5-7 21:12:25

大城墙饰 发表于 2014-5-7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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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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