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分 发表于 2013-11-20 08:58:52

山东省东阿公安局给我的(行政答辩状 )

答辩人;东阿县公安局   地址东阿县北聊滑路
法人代表;乌东辉男47岁    职务局长
因上诉人马庆生认为2013年6月14日我局110处警工作末能保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于2013年7月向东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3年9月4日东阿县人民政府作出(2013)东政复决字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申请人马庆生的行政复议申请;马庆生不服于2013年9月17日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我局行为违法,现对马庆生行政诉讼内容我局答辩如下:
一接警内容
2013年6月14日8时许,东阿县铜城派出所接县局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马庆生报警称在铜城街道办事处东关村遭强行拆房.
二调查取证及认定
接到指令后民警带领处警人员按时到达现场,经了解得知是东关村委会组织人员实施旧村改造拆迁活动,报警人马庆生告知民警称有人强拆他家房屋,在是不是强拆的问题上,民警先是安抚村民马庆生的激动情绪,后又找到东关村委会人员进行调查,村委会人员强调并非是强行拆除马庆生的房屋,并提供了与马庆生签定的(东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有马庆生的妻子石爱桂的签字及指印)及村委会三次通知通告(2011年11月11日一次.2012年2也21日一次.2012年4月15日一次),证明其并非所谓的强拆,而是已经达成了协议,在履行协议内容,调查清楚后民警履行职责告知马庆生这是东关村委会正常履行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的发生.(有出警记录及出警现场录象为证).
三答辩人对上诉人所请的内容进行答辩
1.上诉人马庆生称.2013年6月14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的人持工具带其住所,欲强行拆除申请人的房屋.
我局认为马庆生的此种说法有误.经我局民警调查了解,在东关村委会组织实施拆迁过程前,都由村委会成员组织法律顾问一行三.四人先到村民家中讲解此次拆迁的法律依据.实施办法目的是通过合法的程序告知对方,对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做出答复,并出示了公告,做到了拆迁的程序合法.马庆生所谓的不明身份的人是东关村委临时聘用的拆迁公司人员,都是统一穿着迷彩服.佩戴安全帽,并不是一些不明身份的社会闲杂人员,并且村委会对拆迁人员的情况口头告知了申请人,另外现场处了有几台拆迁用的大型机械外并没有其他工具.
   人马庆生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组织不能不经法定程序予以侵犯或剥夺,议决定支持公安机关关于原告房屋及财产被毁系东关村委会履行协议所为是完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认定,照此认定.任何人或者组织完全可以不经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仅凭双方的协议即可抢走或者占有一方所属的财产,那么法院机关的执行机构的审判机构的设置还有什么意义?实际上不管当事人之间争议有多大,均需要依法通过法院来主张权利.
   认为 公民合法财产受宪法和法律保护,任何人.组织不能不经法定程序予一侵犯或剥夺,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容侵犯,公安机关也是以洗办理相关案件, 在我局110处理马庆生报警中, 也是重点围绕东关村委会的拆迁是否有法律依据, 是否是无故强拆展开调查, 东关村委会当时提供了与马庆生家签定的(东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详尽, 并且对一方为约的情况也有专门 的条款, 最后有甲乙双方的共同签字.摁纳的指印及印章. 当时在没有任何一方提供出关于此项协议实属无效的国家司法机关的书面认定的情况下, 我局认为(东关村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书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 不存在''公民的合法财产受到侵害;的违法事实.上诉人称 仅凭协议即可抢走或占有一方所属的财产............我局认为上诉人此种说法是对双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足,把双方签定的协议当儿戏. 出尔反尔. 违反协议的一种表现, 况且此次拆迁是响应国家的新农村改造建设而实施的, 配套的政策还有安置和回迁, 不存在所谓 抢走或占有一方所属财产.
3.上诉人认为 2012年, 东关村委会已经起诉到东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合同效力并要求原告腾房............,公安机关应该也只能当即制止东关村委会违法行为. 保护原告财产.处理相关责任人.
   就协议的有效或无效性, 不属于我局管辖认定范围,在此不予答辩. 我局110处警重要事实, 讲证据, 当时在110处警过程中, 没有任何一方提供出关于洗项协议实属无效的国家司法机关的书面认定, 我局认为(东关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是东关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的协议内容,无违法情况的发生.
   综上所述, 我局根据双方拆迁协议.公告及拆迁程序认定, 此次警情并非涉及到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侵害,而是东关村委会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协议内容, 无违法的过程中, 民警按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深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实原委,并告知了申请人,因此我局此次处警符合接处警的\程序管理规定, 民警在处置警情中正确行使权利. 履行职责. 行为适当. 并没有行政违法的情况发生,请东阿县人民法院就我局正确行政行为的事实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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