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状 第一次接触 请帮忙修改
本帖最后由 四海为家 于 2013-4-30 11:27 编辑行政诉讼状原告:马xx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汉族 皖马鞍山人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组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案由:被告2012年12月28日向上诉人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诉讼请求: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作出拆违通知程序违法。事实与理由: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之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依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上诉人自行拆除。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告即不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是雨山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故被告是没有权限对原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该条法律不能作为被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政府没有该行政管辖权。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马鞍山市佳山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
证据:“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限期拆违通知书”照片一份。至此 起诉人:马xx 2013.5.2 我只写过复议申请书,没写过诉状,我觉得第一次写成这样已经很不错了。同时上面这份诉状中也存在一些小问题,建议你找老师们私聊。最好是和老师们电话交流。
行政诉讼状原告:马xx 性别:x 年龄:xx岁 民族:汉族 皖马鞍山人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组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法人,XXX,住XXk路,XX号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作出拆违通知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认定原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依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原告不服被告的拆违通知,依法诉讼。 原告住XXXXX村,于XXX日建成诉争房屋,在房屋承建期间被告未责令原告将在建房屋拆除,未对建设中的原告依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29条规定,被告现在已无权对原告的合法房屋有实施处罚的权利。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述说建房经过。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告即不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是雨山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故被告是没有权限对原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该条法律不能作为被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政府没有该行政管辖权。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马鞍山市佳山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
至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XX
2013.5.2 证据:“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限期拆违通知书”照片一份。 夏季 发表于 2013-5-1 12: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只写过复议申请书,没写过诉状,我觉得第一次写成这样已经很不错了。同时上面这份诉状中也存在一些小问题 ...
谢谢关心,修改中 本帖最后由 四海为家 于 2013-5-2 00:08 编辑
行政诉讼状
原告:马xx 性别:女 年龄:63岁 民族:汉族 皖马鞍山人
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xxxx
被告: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法人:李绍龙,该乡乡长,党委书记。
诉讼请求:
一、请求确认被告作出拆违通知程序违法,并予以撤销。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下发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认定原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依据《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原告自行拆除,原告不服被告的拆违通知,现依法诉讼。
原告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兴安组4号,分别于1980年、1989年、2005年8月建成诉争房屋,在房屋承建期间被告未责令原告将在建房屋拆除,未对建设中的原告依据《行政处罚法》实施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被告现在已无权对原告的合法房屋有实施处罚的权利。其事实和理由如下:
原告于1980年建成一排4间的平房,1989年建成一栋两层楼房,村里在1992年给原告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因为原告孩子成家,住房有限,原告在2005年对平房进行了扩建,建成一栋两层楼房,其余保持原样。原告房屋在建设时,行政部门未告知原告房屋是违建,未对原告进行处罚或限制原告强制拆除。建成后的两年内,也没有行政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处罚和限制原告强制拆除。原告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扩建房屋怎是违法行为。若有违法行为,也是行政部门存在渎职、行政不作为,因为原告是法盲,城建部门是违建管理处罚部门,他们懂,原告不懂。所以,若有违建房的产生错不在原告,是行政部门的“钓鱼执法”造成,眼看原告的房屋即将征迁,行政部门以违建为借口,对原告进行处罚,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居住权,私有物权。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权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告即不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是雨山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故被告是没有权限对原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该条法律不能作为被告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政府没有该行政管辖权。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马鞍山市佳山乡下发“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违法的。
至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xx
2013.5.2
证据:“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人民政府限期拆违通知书”照片一份。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一份
我们一直在努力,谢谢分享! 四海为家 发表于 2013-5-2 00: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行政诉讼状
原告:马xx 性别:女 年龄:63岁 民族:汉族 皖马鞍山人
住址: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兴和村xx ...
李绍龙是乡党委书记,任勇是乡长,法定代理人。 这么多人关心,最终会赢的 诉讼状很规范,谢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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