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发表于 2013-4-27 06:44:27

致红河州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的一封申辩书

尊敬的红河州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我是建水县鸡市街21号商铺房屋的合法产权人XXX ,对于建水县政府的答复,我并不感到遗憾。看了他们的给予的答辩材料,却十分感慨:作为一个政府机关,为了忽悠不懂法的老百姓,不耻将诸多的批文、征收拆迁文件在时间、执行单位、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翻板”! 作为州复议科的你们无法从“字面上”找到不合理的或者说“违法违规”的证据,这可以理解,必竟在整个过程中你们只是“局外人”。在征收拆迁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上,我们作为房屋的主人及被拆迁人,经历了整个征收拆迁的过程,个别主导违法的人,造成了整个过程的不公正性,我们走进复议,不仅仅维护自己的(财产)的合法权益,更是维护宪法给我们的尊严和法律的尊严!政府搞征收拆迁应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上,才能让百姓信服。我们县是有着53万人口的大县,是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古城的拆迁与重建要真正体现出“保护与开发并重和以人为本服务于民”的原则建设,真正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改造城市固然重要,但是不能借故此而损害老百姓的利益,让老百姓“买单”,让开发商一本万利,让个别“官员”政绩突显;在这里,使我不仅想起了我们伟大领袖毛泽东他老人家在1956年11月15日召开的中共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毛泽东在讲话中把拆迁(强拆)比喻成“捣雀窝”可谓通俗易懂、入木三分。你就是拿根长竿子去捣树上雀儿的窝,把它搞下来,雀儿也是要叫几声的,何况是人啊!权衡一下给予的回迁与我原有商铺的条件,我无法答应。我是一个下岗再自行就业的工人,多年来就靠这仅有的商铺房屋为生,然而政府的拆迁导致我再一次下岗,为了维持基本的生存和全家人的生活,以致我只能寻找“新的途径及方法”竞岗:学好法、用好用法,并以法律的武器来维权!我们百姓不仅需要幸福生活、更需要安定的生活,赖以生存的商铺拆了,以一间遥遥无期的商场内置铺面来作回迁安置,安定幸福的生活从何而谈!我们希望政府的拆迁真正做到阳光透明,做到人性化拆迁、和谐拆迁;以人为本,造福苍生!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义务支持国家建设,我也愿为国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我也非常欣喜的看到我们的县城通过旧城改造达到焕然一新的景象,历史文化名城更上一层楼。但是,我认为房屋拆迁必须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保证被拆迁户的生活水平不下降,给予被拆迁户足额补偿的前提下进行,我愿在以保证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建水县人民政府拿出合理安置方案的基础上将此事配合政府部门解决。此致!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人: XXX                                           2013年4月22日附:申辩书一份

admin 发表于 2013-4-27 06:54:36

关于建水县人民政府针对我户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几点论述,我户作如下申辩:

一、被申请人在答复中称,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并述小桂湖片区恢复开发项目符合国务院第305号令、现行法规规定。小民不这样认为:

小桂湖这个项目既然是在国务院第305号令老条例实施期间启动的拆迁项目,就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05号令来执行。根据《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令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拆迁许可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法【2004】46号)规定: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没有拆迁计划,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到目前为止,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出示过批准(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所必须的五项法定文件。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述:“按照我县相关拆迁补偿规定,在申请人选择铺面回迁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决定予以拆迁,收回土地使用权。”被申请人在没有法定的用地文件(土地划拨、土地出让)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拆迁安置补偿而没有被收回的情况下就发放拆迁许可证。国务院已经对此明令禁止,将其纳入“严禁”之列而无效。

二、被申请人在答复中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小民不这样认为,既然是在305号老条例实施期间启动的拆迁项目,其程序必须按国务院的305号条例执行。

(一)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没有举行听证程序,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相关法条。被拆迁人是拆迁许可的重要厉害关系人,对于拆迁许可这种行政许可行为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应举行听证和应告知听证权。

(二)众所周知,小桂湖项目是商业旅游项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才可以征收他人的住宅。《物权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建水县人民政府对我户下(建政拆决字【2013】第8号)《建水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具体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这个行政裁决不合县政府下。

(三)房屋评估价值缺乏透明度,从开始到现在,我户的房屋是谁来评估?对我户房屋价值的评估依据在那里?作为当事者的我一概不知,合法评估从何而来?

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中《建水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建政发【2010】42号),是2010年4月26日发布的,同年5月1日实施,据此商铺回迁方案《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水县小桂湖工程规划临街铺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申请时间为2010年12月14日。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的时间是2010年12月20日。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拆迁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可以根据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确定估价机构后办理委托估价的手续,然后才能对被拆迁房屋实施估价。被申请人在未取得拆迁资格,不具有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情况下委托估价机构对我房屋实施评估,估价程序违法,估价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建水县人民政府下的(建政拆决字【2013】第8号)行政裁决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四)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称:“采取集中回迁与其意愿相符”。事实上给予回迁的铺面是:“房与房不同,回迁地段也不同”。以一间

“遥遥无期”的商场内置铺面来作回迁安置。而我原有的铺面是独立于鸡市街主干道的临街商铺房屋,毗邻历史以来就热闹非凡的朝阳楼,如此区位怎可相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拆迁许可证及被申请人对马丽清在鸡市街21号商铺房屋下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建政拆决字【2013】第8号)“于法无据”,恳请尊敬的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上,看在解决民生问题的基础上,做到公平公正,请求红河州行政复议办公室对此予以撤销。

此致

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申请人: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4-27 10:00:01

写得很好,值得学习,{:soso_e183:}

苏北草根 发表于 2013-4-27 11:01:10

学习了~

阿雅 发表于 2013-4-27 12:38:21

加油,顶楼住

江苏农民 发表于 2013-4-27 13:43:29

加油!!!!!!!

冬天里的太阳 发表于 2013-4-27 13:46:48

谢谢季老师的支持与鼓励!维权路上有您及论坛我们不再孤独与无助!:)

冬天里的太阳 发表于 2013-4-27 13:47:48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4-27 1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写得很好,值得学习,

我一直都在向你学习呢!:)

夏季 发表于 2013-5-1 12:07:58

写的很好呀,加油!!!

四海为家 发表于 2013-5-1 23:00:06

学习了,维权的过程中有了老师们和有相同经历的被拆迁户们,我不再孤独!

依法律维权 发表于 2013-6-4 13:42:02

泽东在讲话中把拆迁(强拆)比喻成“捣雀窝”可谓通俗易懂、入木三分。你就是拿根长竿子去捣树上雀儿的窝,把它搞下来,雀儿也是要叫几声的,何况是人啊!

仙侠 发表于 2013-8-13 07:55:21

{:soso_e179:}

马鞍山田野 发表于 2013-8-13 16:09:36

很精彩,鼓掌!向太阳姐姐学习。字里行间让人折服,很出彩的申辩书。

马鞍山田野 发表于 2013-8-13 16:09:53

很精彩,鼓掌!向太阳姐姐学习。字里行间让人折服,很出彩的申辩书。

马鞍山田野 发表于 2013-8-13 16:10:36

坚起大拇哥,你是大姐大!{:soso_e179:}

冬天里的太阳 发表于 2013-8-14 23:40:46

马鞍山田野 发表于 2013-8-13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精彩,鼓掌!向太阳姐姐学习。字里行间让人折服,很出彩的申辩书。

草根论坛是学法的好学校,这里的老师能让你活学活用,谢谢季老师给我们这样好的一个学法平台!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8-15 11:18:29

`确实写得很好,值得借鉴{:soso_e179:}

止水清瞳 发表于 2013-8-15 15:17:40

写得不错,就是不知道那帮人能不能看懂,愿不愿看懂

止水清瞳 发表于 2013-8-15 15:17:56

写得不错,就是不知道那帮人能不能看懂,愿不愿看懂

独狼行 发表于 2013-8-15 16:04:31

止水清瞳 发表于 2013-8-15 15:1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写得不错,就是不知道那帮人能不能看懂,愿不愿看懂

看不懂,他们会翻书。政府对与一位懂法的百姓有时是不敢含糊的。

冬之梅 发表于 2013-9-20 22:33:23

久违了论坛!今天重进,受益匪浅!

admin 发表于 2013-9-23 06:39:20

冬之梅 发表于 2013-9-20 2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久违了论坛!今天重进,受益匪浅!

论坛要常上,维权中的你每天都有进步,维权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要搏採众家之长为我所用,方达大成之境,到那时你维权不成功也难。

admin 发表于 2013-9-23 06:39:30

冬之梅 发表于 2013-9-20 2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久违了论坛!今天重进,受益匪浅!

论坛要常上,维权中的你每天都有进步,维权不能固步自封闭门造车,要搏採众家之长为我所用,方达大成之境,到那时你维权不成功也难。

雄鹰 发表于 2013-12-15 20:05:56

学习后受益匪浅,继续学习以待应用,谢谢大家付出的心血!:)

圣斗士 发表于 2014-10-18 20:56:07

写的真好,谢谢鱼儿的文章,学习了!

admin 发表于 2014-10-19 18:27:28

圣斗士 发表于 2014-10-18 20:56
写的真好,谢谢鱼儿的文章,学习了!

你需要认真学习,学习是通向成功的基石!

吴凯 发表于 2014-11-20 11:44:43

学习了,精辟

admin 发表于 2014-11-23 15:01:31

吴凯 发表于 2014-11-20 11:44
学习了,精辟

绝对顶好的维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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