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3-12 22:03:59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熊任平   男    汉族   身份证:430105194303050511现住地址:长沙市外湘春巷95号      联系电话:13786190090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法人代表: 袁征    职务:   院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1 日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裁定书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故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先予执行范围,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二、   申请人从小居住在此房屋内,此房曾是私房后转为公房。并于1965年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签了《房屋租赁合同》,1993年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成危房,经与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并出资进行改建,居住至今。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雅路至湘春路及S12-S13地块》开政征字【2012】8号征收决定,至今也未遵照590号令的精神对申请人予以安置,并将之诉于开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号],将于2013年4月 24日开庭,申请人也于3月26日向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证据和答辩状,期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但贵院如此裁定将导致申请人流离失所,无处栖身,也违背了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大中所言:努力让每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裁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皆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复议决定。此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3月 日附件:复议书二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      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3-12 22:20:13

完了,我写错抬头,不是行政复议,:L

冬天里的太阳 发表于 2013-3-13 22:20:04

可能你太累了!注意休息!:)

不要伤害我 发表于 2013-3-16 18:17:26

复议申请书

本帖最后由 不要伤害我 于 2013-3-17 14:55 编辑


                         复议申请书申请人:熊任平 男 汉族 身份证:430105194303050511现住地址:长沙市外湘春巷95号 联系电话:13786190090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法人代表: 袁征 职务: 院长复议请求: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13年3月11 日收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裁定书的作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是: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故申请人的情况不属于先予执行范围,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二、 申请人从小居住在此房屋内,此房曾是私房后转为公房。并于1965年与长沙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签了《房屋租赁合同》,1993年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成危房,经与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并出资进行改建,居住至今。2012年3月31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作出《黄兴北路棚户区改造项目湘雅路至湘春路及S12-S13地块》开政征字【2012】8号征收决定,至今也未遵照590号令的精神对申请人予以安置,并将之诉于开福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号],将于2013年4月 24日开庭,申请人也于3月26日向开福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证据和答辩状,期望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但贵院如此裁定将导致申请人流离失所,无处栖身,也违背了习近平主席在十八大中所言:努力让每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享受到公平正义。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13)开民一初字第534-1号裁定。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皆存在诸多违法之处,应予撤销。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贵机关提起复议,请依法作出公正复议决定。此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2013年3月 日附件:复议书二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苏茉晨 发表于 2013-3-29 14:24:30

感谢老师的指引

阳光明 发表于 2013-4-17 13:24:36

向老师学习,原来行政复议和复议是两回事,学习了!

大成装饰维权 发表于 2013-7-5 17:23:45

也来学习了一下

冬之梅 发表于 2013-9-20 22:48:41

哦,看懂了,本案是民事诉讼。

admin 发表于 2013-9-23 06:35:05

冬之梅 发表于 2013-9-20 22:4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哦,看懂了,本案是民事诉讼。

本案属于行政复议,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小学生 发表于 2015-1-7 20:27:57

学习一下,受益匪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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