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的家 发表于 2012-7-17 09:13:46

关于审理自诉案件结案方式规定的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这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条中作了明确规定,与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相同。但刑事诉讼法在本条中增加规定:“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只能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自诉人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以此方式依法结案。




向前方 发表于 2012-7-18 16: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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